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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文件管理制度
2013-05-25 09:19  

本制度所指文件及公文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学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单位和本处之间往来的各种行政技术业务文件、函件。

(一)文件及公文的登记

对往来文件及公文,要建立严格的收文、发文登记制度,专人负责收、发文登记。登记时,必须分类写明文件的收发日期、经手人、文件内容、往来单位及部门、文件编号、最终去向。

(二)来文处理

1.受到来文后,应先进行认真、详细的收文登记。

2.将来文首先送处长阅处、根据处长阅处意见进行必要的整理,如复印、分送科室负责人传阅等,并进行传阅登记及签字。

3.将阅处完毕的文件及时分类收存,以备查阅。

(三)发文程序

1.发往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内、外平行部门、协作单位的行政性文件,必须由处长签批。根据签批意见,打印成文,并进行发文登记后发出。

2、技术业务性的发文,必须经处技术负责人审核,处长签批,根据签批意见,打印成文,并经统一登记后,发出。

3、所有发文,必须留存正式文件原件及原稿批件交综合科存档。

(四)文件保管

1、文件设专人保管,保管人要对往来文件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同时要注意文件的保密工作,未经处领导许可,文件不得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

2、对所有往来文件,要严格分类,妥善保管,到年终归档备查,次年经分类装订成册。

(五)文件的保存期限

一般文件在本处的保存期为2年,2年后文件送院档案室归档保存或销毁。特殊重要的文件及常用文件可延长在本处的保存期限,必要时本处永久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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