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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3-06-25 1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太原工业学院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使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工业学院校园规划和所有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原则上遵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由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建设活动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如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方案、建设费用和组织实施规划。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及各系部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组和用户工作组。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组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院工会、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组成。财务处主要是建设资金管理单位,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调配和管理;审计处负责对工程预决算、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建设活动的程序、纪律情况进行监察监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校园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建成设施的接收和管理;工会代表学院职工为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后勤保障处是后勤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并负责协助处理水、电、气、暖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保卫处负责施工期间的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

用户工作组主要由各建筑工程的用户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功能、结构、布局等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建设全过程。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五条 为使学院校园的建设科学、规范、合理及可持续地发展,不断满足本科大学的发展要求,给在校园内学习、工作、生活的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环境,校园建设必须进行总体规划设计。

第六条 校园规划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学院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

第七条 校园规划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满足营造一个具有生态化、信息化、园林化、现代化的绿色校园的要求。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要遵循一定的科学程序,首先要委托有资质的、经验丰富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初稿要在学院党委、行政主持下,充分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由党委会根据大家意见确定。

第九条 校园规划确定后要经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太原市政府、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校园规划一旦确立,要保持适当的稳定性,正常情况下不能随意更改,学院的建设一定要严格按照已审定的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 随着学院的发展,原有的规划确不适应发展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上述的程序,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基本建设管理

一、基本建设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系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正式开工建设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选定建设地点、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选择、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年度基建计划、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办理申报审批开工的各种手续、招投标确定设计、监理及施工队伍等。

第十三条 我院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应遵从下列工作程序:

(一) 由规划与建设处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初步方案,提交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初步审核后,由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 基本建设计划方案确定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并下达正式基本建设计划。

(三) 在正式基建计划下达后,由规划与建设处组织设计招标或邀请不少于三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四) 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完成后,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后签订设计合同并开始施工图设计。

(五) 施工图设计完毕后由规划与建设处组织实施报建工作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规划与建设处同时负责工程定位、放线工作及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

(六) 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由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及办理规划、城建、人防等所有工程前期手续。所有建设合同签订需经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学校法律顾问、主管院长、院长签字认可后方可盖章生效。

(七) 在“三通一平”工作完成后,由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技术交底,委派项目负责人,安排临舍,并协调处理工程开工前的一切事项,直至工程顺利开工。

二、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太原工业学院所有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等凡总额10万元以上的工作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原则上建筑工程在太原市建筑市场统一实行公开招标,其它项目由学院自行组织邀请招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规划与建设处议标确定,议标程序可参照学校招标模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要做到: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开发布投标报名条件、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公开选定投标单位、公开评标的办法及程序、公开投标结果、公开代理机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由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组和用户工作组参与完成。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及其投资额度的大小,实施以下几种办法招标。

(一)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山西省招标办监督,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在太原市建筑市场统一进行公开招标。

(二) 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太原市(或尖草坪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并按规定进入太原市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

(三)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招标如设计、监理、道路管网工程、装饰改造工程、设备采购等原则上由学院自行组织,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的选定应采取公开报名的办法选定投标单位。:

(一)报名的条件如下:

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要求掌握先进技术,施工管理科学,工程质量稳定,获得过“鲁班奖”的一级优秀施工企业。

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要求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要求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上的施工企业。

50 万元至50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要求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的施工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施工企业,经我院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组和用户工作组一起考察排序后,按相应顺序选定投标单位。

(三)设计方案、监理、装饰工程、道路管网工程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同样根据不同类型,经考察后,按相应顺序选定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省市组织的公开招标评标组由现场随机抽取的五名专家和学院选派的二名专家共七名专家组成,整个评标过程由省市招投标办和学院的纪检进行监督。学院组织的招标评标组组长由主管基建的院领导担任,评标成员由规划与建设处、审计处、纪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院工会负责人、用户代表及专家组成。委托规划与建设处组织的议标,评标组长由处长担任,成员由各科科长、相关专业人员及用户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省、市组织的公开招标统一按省市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由学院组织的邀请招标和议标参照太原市招标管理办法执行,一般采用百分制,根据其资质资料、质量保证措施、报价、售后服务、文明施工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得分高者中标,特殊情况需评标委员会协商统一意见后处理。招标结束后,要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公布招标结果。

三、施工管理

(一)一般原则

第二十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对学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管理,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严管理工程。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与建设处是学院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施工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规划与建设处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其管辖内全部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负全部责任,各级岗位工程管理人员对其负责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备相应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一定工作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认真熟悉和审核施工图纸,从使用功能、材料选型、工程造价、建筑美观、建筑结构、施工技术等角度认真把关,把不符合要求和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开工前全部改正过来。土建、水暖、电器、综合布线等各专业在开工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各专业间相互影响、相互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图审会议要有记录,会后要形成专门会议纪要并签字存档,作为以后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日常协调由各工地代表总负责,各工程其它专业负责人协助解决,协调要及时。如涉及到院内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必须按学院的要求协调配合规划与建设处工作,保证基建工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中标的监理公司必须健全监理项目部。监理班子要人员齐全,专业配套,且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工具、设备、各类工程技术资料。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住工地,及时处理和协调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要坚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首次见面会制度:每项工程在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首次见面会,参与该工程项目的三方有关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参会。会议主要内容有:1、三方相互介绍参与该工程的人员情况;2、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施工组织情况、质量、进度落实计划及配套措施;3、监理方汇报监理规划及监理要求;4、甲方宣布监理权限及甲方关于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规划与建设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工程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熟悉施工合同和工程中其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避免因甲方原因引起乙方向甲方提出经济损失和工期顺延等索赔。

(二)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工程项目的现场放线定位由甲方工地代表、项目部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然后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复查,并报规划与建设处批准。正负零点标高由规划与建设处结合实际情况现场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材料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工程使用的主材材料、构件、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并报项目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未经监理验收认可,不许在工程中使用。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地过夜,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拉走的,必须做好不合格材料的明确标志,以免误用入工程中,但最多不能超过3天。

第三十一条 工程例会制度:各项工程施工期间实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并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专题会议制度:工程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投资、质量、进度、图纸出现较大的问题,需高层会议协调解决的,由各工程项目总监提议,甲方召集有关各方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参加,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按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到人。严格按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

第三十四条 严格工序检查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上道工序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三十五条 严格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三十六条 旁站监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旁站监督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公司必须安排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如现浇混凝土、灰土基础、桩基、室外回填土等,以保证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浇灌会签制度:浇筑混凝土之前,水、暖、电、土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隐蔽的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隐蔽的各专业工程已按图纸施工完毕,然后会签才能浇筑混凝土,以免各专业隐蔽工程有遗漏,造成工程缺陷。

第三十八条 严格做好分部分项的验收:对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直到合格,并对下列分项工程按施工规范要求认真检查,严格把关,确保其工程质量。

1、悬挑结构;钢筋的型号、直径、数量、位置是否正确。

2、室外回填土必须分层回填,并按规范规定做干容重试验,干容重压实系数不小于0.93,保证回填土的质量。

3、我院地处湿陷性黄土地区,黄土被水浸泡就下沉,因此室外管网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打压试验,下水及雨水系统必须认真做好闭水试验,闭水的水位高度要求不低于井座下底面,确认无渗漏时才能回填。

4、卫生间防水、屋面防水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完毕后,严格按

施工规范做24小时闭水试验和屋面淋水试验。

5、室内下水系统必须做通球和闭水试验。

6、室内上水和采暖系统必须做好打压试验。

7、室内外电器工程要做好系统调试,重点检查室内安全接地和避雷网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资料,监理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及时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资料真实、同步、可靠、齐全、规范。

第四十条 坚持现场材料试验及见证取样制度: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必须进行现场复试的,监理公司必须派有上岗证的见证员同施工单位一起现场取样,一起送实验室做试验,取样、封样、送样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用入工程的材料合格。

(三)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学确定建设标准,做好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估算。建设标准要具一定的超前性。投资估算要真实可靠,切实可行,使其起到指导性作用,为施工图纸设计提供一个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设计阶段的控制是投资管理中的关键,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把设计预算控制在投资估算之内,要按投资估算确定的标准进行设计,从设计阶段就做好投资控制。

第四十三条 施工图纸预算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要文件,各项建设工程在开工前,一定要认真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各工程在施工中,按照施工图预算的投资控制组织施工,严格管理,把工程造价控制在施工图预算的投资造价范围之内。

第四十四条 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制度: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必须进行经济技术分析,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单位签字认可后才能实施,特别是涉及到重大投资变动,必须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四十五条 二次装修的投资控制:各项建设工程的二次装修,必须先做出概预算,然后根据二次装修的概算确定装修方案以及用材档次和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避免因设计变更引起二次装修投资增加,努力把二次装修的造价控制在确定的投资概算之内。

第四十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往往对建设工程投资造价影响较大,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一定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使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在确定施工图预算之内。

第四十七条 现场签证: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现场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因甲方原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签证。如需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或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规定审核认可,没有甲方有关人员审核签字的签证无效。

(四)进度控制

第四十八条 认真组织落实开工前“三通一平”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开工。“三通一平”工作由各工程工地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工地代表总负责,管道安装工程师负责完成现场上下水、暖气和煤气的接通工作,电器工程师负责完成现场电源接通工作。

第四十九条 要做好各项协调配合工作,甲方主要负责施工外部环境的协调,项目总监主要负责施工过程以及总包和分包之间的协调,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甲方要做好甲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货工作,并按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按时供货,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第五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执行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把问题处理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工程按期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采用新的科技材料,现代化的施工工具,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效率和进度,缩短工期,减少投资造价,争创优良工程。

四、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要组织工程验收,分别为初验和正式验收。

(1)首先由施工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监理方对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然后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在监理方检查乙方整改的基础上,由院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乙方、监理方再次对工程进行初验。此次初验主要是针对前期监理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更加细致的检查,并将检查到的问题再次反馈到施工队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务必确保工程的每一个细微之处都满足要求,使工程具备正式验收的条件。

(3)在工程初验合格的基础上,院方向太原市质量监督站提出正式验收的申请。由太原市质量监督站、甲方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单位、使用单位、档案部门、消防部门、监理方、乙方共同组成正式验收组,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

(4)工程正式验收后,将该工程移交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有关部门应在工程移交表上签字认可。

(5)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移交时建设部门和档案部门均要在移交表上签字认可。

付款与决算

第五十四条 凡学院建筑工程,在正负零之前,原则上不预付进度款。正负零之上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5日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三方确认的已完工程,按形象进度计价的一定额度支付进度款(合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余款在工程决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并扣除5%质保金后二十八天内一次付清。设备进度款项,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付15%—30%,货到场后付至60%-8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到95%,质保期满付清余留的5%。

第五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工程量,依照定额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性文件,并按太原市建筑材料信息价调整季度材差后做出竣工结算,连同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给监理方。

第五十六条 监理方将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后,经建设管理单位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再次核实,最后由建设单位的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工程结算经社会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后,扣除5%的质量保修款,其余的在二十八天内付清。

第五十八条 工程款的审批程序:工程款根据不同类别(进度款、结算余款、设备款、保修款),首先由承办人和主管科长签字认可,科长签字后由规划与建设处处长审批,规划与建设处处长审批完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转财务处处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批完毕转财务处基建财务科办理。

六、质保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工程交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乙方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六十条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第六十三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扣承包人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验收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返还70%,余款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日内全部返还。

第六十四条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七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第六十五条 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2.0pt">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往往对建设工程投资造价影响较大,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一定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使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在确定施工图预算之内。

第四十七条 现场签证: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现场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因甲方原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签证。如需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或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规定审核认可,没有甲方有关人员审核签字的签证无效。

(四)进度控制

第四十八条 认真组织落实开工前“三通一平”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开工。“三通一平”工作由各工程工地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工地代表总负责,管道安装工程师负责完成现场上下水、暖气和煤气的接通工作,电器工程师负责完成现场电源接通工作。

第四十九条 要做好各项协调配合工作,甲方主要负责施工外部环境的协调,项目总监主要负责施工过程以及总包和分包之间的协调,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甲方要做好甲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货工作,并按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按时供货,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第五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执行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把问题处理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工程按期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采用新的科技材料,现代化的施工工具,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效率和进度,缩短工期,减少投资造价,争创优良工程。

四、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要组织工程验收,分别为初验和正式验收。

(1)首先由施工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监理方对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然后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在监理方检查乙方整改的基础上,由院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乙方、监理方再次对工程进行初验。此次初验主要是针对前期监理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更加细致的检查,并将检查到的问题再次反馈到施工队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务必确保工程的每一个细微之处都满足要求,使工程具备正式验收的条件。

(3)在工程初验合格的基础上,院方向太原市质量监督站提出正式验收的申请。由太原市质量监督站、甲方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单位、使用单位、档案部门、消防部门、监理方、乙方共同组成正式验收组,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

(4)工程正式验收后,将该工程移交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有关部门应在工程移交表上签字认可。

(5)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移交时建设部门和档案部门均要在移交表上签字认可。

付款与决算

第五十四条 凡学院建筑工程,在正负零之前,原则上不预付进度款。正负零之上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5日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三方确认的已完工程,按形象进度计价的一定额度支付进度款(合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余款在工程决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并扣除5%质保金后二十八天内一次付清。设备进度款项,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付15%—30%,货到场后付至60%-8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到95%,质保期满付清余留的5%。

第五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工程量,依照定额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性文件,并按太原市建筑材料信息价调整季度材差后做出竣工结算,连同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给监理方。

第五十六条 监理方将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后,经建设管理单位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再次核实,最后由建设单位的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审计。

第五十七条 工程结算经社会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后,扣除5%的质量保修款,其余的在二十八天内付清。

第五十八条 工程款的审批程序:工程款根据不同类别(进度款、结算余款、设备款、保修款),首先由承办人和主管科长签字认可,科长签字后由规划与建设处处长审批,规划与建设处处长审批完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转财务处处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审批完毕转财务处基建财务科办理。

六、质保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工程交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乙方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六十条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第六十三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扣承包人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验收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返还70%,余款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七日内全部返还。

第六十四条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七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第六十五条 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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