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保障工程造价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加强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对变更、核定、签证等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的审核和监督,并进一步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从源头上有效杜绝失实、失真等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的发生,现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核定、签证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执行认真审核、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工程结算的审核,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变更、核定、签证工作主要包括提交、审核、审批、实施四个阶段。
工程变更、核定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和变动,是对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原设计内容的重新审核,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招标答疑、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切实控制和减少变更、核定的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签证是基于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核定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准,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签证的主要内容应包含:时间、原因、位置、尺寸、数量、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理工或金额等诸要素。
第四条 工程结算的审核过程包含施工单位的自查、校园规划与
建设处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的专项审核、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工程结算资料等四个关键环节。
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货币表述,同时还是组织工程结算专项审计的平台。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将为最终确定公正、客观、准确的工程造价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全面负责并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参建单位,具体实施变更、核定、签证和结算审核工作。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要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规范和相关定额,竭力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地描述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具体事实。
第二章 变更、核定、签证的审核流程及办理
第六条 变更、核定、签证的审核流程为:
(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参建各方现场磋商的结果,将相关工程内容提交工程监理予以核实。
(二)工程监理审定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程项目管理组专业工程师审核。
(三)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专业工程师对工程内容审核无误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依次上报工程项目管理组组长、工程管理科科长做进一步审核。
(四)工程管理科科长审核结束后,上报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处务会,正式由审核流程转入逐级审批流程,见第三章。
(五)审批结束后,加盖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公章并生效。
第七条 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组专业工程师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翔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完成相关手续,同时要按有关规定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八条 工程签证原则上需在施工现场进行办理。
第九条 变更、核定、签证工作原则上必须在工程事件结束后15天内完成;隐蔽工程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变更、核定、签证的办理结束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要留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一份存档,并及时移交审计处一份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变更、核定、签证的审批流
第十条 工程变更、核定、签证的审批权限具体划分如下:
(一)单项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变更、核定、签证,经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处务会研究审批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二)单项增加造价在5至10万元的变更、核定、签证,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出相关意见,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单项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变更、核定、签证,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出相关意见,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组研究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变更、核定、签证,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提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相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工作,为正确审批提供充分的依据,为科学决策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二条 变更、核定、签证应明确提出单位、发生日期、发生缘由、事件描述、审核时间、审核意见等诸重要事项。
如确需设计部门、图审部门、消防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技术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并加盖相关专用技术公章。
第十三条 严防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变更、核定与签证相互之间工程量的重复计取。
第十四条 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地现场实际发生的特别情况,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说明缘由和具体情形,并提出相关意见,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组认真核实并提出解决意见后,可依据第十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如对变更、核定、签证提出增加相关设计费用的要求,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组织相关人员与对方进一步协商,并研究讨论提出相关意见,可参照第十条予以执行。
第四章 变更、核定、签证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依照既定的工程文件办理程序,及时将审定的变更、核定、签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并督促双方据此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接到变更、核定、签证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对现场情况和工程进度进行盘点,确需办理签证的,可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监理、施工单位接到变更、核定、签证或工程设计图纸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渠道。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对变更、核定、签证的具体落实负责实施和监督,并对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不核查、不解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结算审核办法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一)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
(二)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
(三)相关图纸、变更、核定、签证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公司作为建筑市场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社会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任何机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违规或随意干涉工程监理公司的相关工作。
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依据国家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提供必要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结算审核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个人资质。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合同应将工程结算的审核纳入监理方工作内容,同时应明确:工程监理审核金额与最终工程审计报告金额间的差价与工程监理费用挂钩,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合同,严把工程结算审核关。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前,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要向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十五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在工程结算审核前组织专题会议,对变更、核定、签证、工程图纸等结算资料进行认真检查、排查并加以完善。
工程结算审核期间,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根据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和工程监理单位的需求,组织处内相关人员、工程项目管理组成员、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适时召开工程结算专题会,随时协调、解决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定后,工程监理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由工程总监签字认可后,应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和工程结算审核负责人执业资格个人资质章,并及时向学院交还全面、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将工程监理公司审核通过的全部工程结算资料,送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专项审计,同时完善相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适时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审计部门反馈并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