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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3-06-25 09:22  

1、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系指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用品(消耗品除外)、工具、设备、家具等属于学校及处里的公共财产。

2、对固定资产首先要做好详细清点,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建立责任制,属于专人使用的,能责任到人的要落实到个人,不宜落实到个人的要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4、固定资产责任人要做好所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固定资产每年一月份由处里组织一次清查核验。

5、对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及维修,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1)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自然故障,经责任人报请处领导批准,及时进行维修。

2)对因使用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损坏,则由责任人负担,处里对责任人酌情采取一定的经济和纪律处分。

6、对于微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水准仪、经纬仪等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这些设备除满足本处的工作需要外,无处长批准,不得外借。

7、固定资产的申请报废和更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般在规定的正常使用期限满后,预先由责任人写出报告,由处里研究决定,然后再行报废及更新。

8、处里有关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时,必须办理其负责的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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