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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3-06-25 1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及工程结算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施工图图示内容的调整,是施工图的进一步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招标答疑、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结算的审核包含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规划与建设处核查以及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的惟一依据。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执行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工程结算的审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六条 由学院、使用单位、规划与建设处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提供处级或以上机构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规划与建设处(设计管理部门)据此书面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规划与建设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发放。

第七条 使用单位、规划与建设处提出的方案变更、用途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经规划与建设处处务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处长签发后执行。

(二)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学院审批。

(四)以上变更均须抄送审计处备案。

第八条 设计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由规划与建设处处长组织处内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变更设计费用。规划与建设处设计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变更资料按时到位并征得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书面同意后,办理因设计变更需增加设计费的相关支付手续。

第九条 规划与建设处(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核算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而造成的施工单位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对施工图设计缺陷、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应及时提出,其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变更设计委托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造价调整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工程变更,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议纪要或报告等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通知单、说明等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原则上不再发生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三条 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施工通知)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工程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会同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接到正式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后,暂停部分恢复施工,并依照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渠道。

第十六条 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反映、不检查、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时,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为: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工程监理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

(三)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规划与建设处工程施工管理部门。

(四)规划与建设处工程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符合相关程序和手续后签署意见,上报规划与建设处处长审批。加盖规划与建设处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现场监理和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翔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同时要通知规划与建设处(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需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三方签字。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要在3天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规划与建设处投资管理部门一份并自留一份。

第二十三条 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规划与建设处主管施工和投资的领导组织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等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规划与建设处处务会或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及周期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由规划与建设处执行。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决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审减金额处罚办法,确保送审金额真实有效;规划与建设处现场代表配合结算审核人员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

第二十六条 规划与建设处结算审核人员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结算核查,达到送审的条件。核查结果有明显失误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规划与建设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七章 工程结算审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基建工程原中标价的审核,主要审核该部分的结算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比例和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处结算审核人员认为变更、签证内容与合同、定额或清单计价规定有不同之处的,可提出异议并予以调整。结算审核人员要严格以合同、定额或清单为依据,避免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工程总价一次包死的项目,凡是有变更及签证的子目,其工程造价调整的计算,按照工程的具体情况或合同约定,视下列方法选择:

(一)按照原设计图纸(招标时所发)计算出正确的工程量,并选择正确的定额子目在原中标总价中扣除或增加,发生的变更、签证则按实际发生如实计算,计入工程总价。

(二)按照原投标预算中的工程量、定额子目和取费扣除或增加发生的变更费用;签证则按实际发生如实计算,计入工程总价。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发生的变更、签证均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价款。

第三十一条 材料差价审核除核对应计价差的材料数量、原投标单价外还须严格核对“甲方认质认价”确认的价格及数量,核实采购保管费。

第三十二条 结算核查人员应将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结算书送审计处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规划与建设处

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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